银河国际官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
原标题: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试验性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氢气等)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及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五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下列情形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对于跨区域的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当期建设项目经过该建设单位注册地的,其安全审查由注册地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所跨区域的其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当期建设项目没有经过该建设项目单位注册地的,原则上由所跨区域的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安全审查,必要时可由省应急管理厅指定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安全审查。
第六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二)涉及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中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
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试验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试验项目”)原则上应在化工园区内建设,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厂房和利用独立的装置设施,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混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要求。安全评价报告的总体结论应当严谨、明确,附带有前置条件的“符合”结论或结论为“基本符合”等情形的不应视为严谨、明确。
第十条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后,方可开展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经向相关部门核实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情形的建设项目除外,复制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见附件1)的内容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若未经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工艺发明单位所在地具有工艺可靠性论证职责的部门组织鉴定的,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一并组织对其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对已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第十六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若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每一个设计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见附件2)的内容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复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现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审查情形的局部变更,且变更不影响项目整体工艺技术方案和风险水平,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合规性分析。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者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意见。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固有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审查、HAZOP分析、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定级评估和安全完整性等级(SIL)等级验算及其他风险评估提出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4.安全设施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包括:安装的设备、管道、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符合设计安装要求情况,特种设备和强检设备已按要求办理登记使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设施经过检验、标定并达到使用条件,现场确认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是否具备投料条件等;
5.项目工艺、装置设备、应急能力、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相关试车资料、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准备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
银河国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