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国际官网事关你我!《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草案)
《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五届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现进入市会第二次审议前的文本修改阶段,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入贯彻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要求,使法规更加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现将该《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件:。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科学配置区域内的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综合协调和规划指导工作。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与分布状况、学校布局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或者调整学校的施教区范围,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开展调查、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进行合法性审查等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于招生报名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计划招生与监测预警】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开展入学需求监测预警,定期发布义务教育年度学位盈缺报告。
第八条【保障特殊群体入学权利】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的残疾儿童和少年、困境家庭儿童和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和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工勤、教育辅助服务。
第九条【“推荐生”政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优质普通高中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招生计划数作为推荐指标,按照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进行等比例分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学生升入优质普通高中的比例。推荐办法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财政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财政、教育等部门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费标准】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学生人均培养成本、物价变动、发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在校学生不足三百名的,按照三百名以上标准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在校学生在三百名以上不足六百名的,按照六百名以上标准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农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薄弱以及就餐人数多、寄宿生多的学校应当增加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普通同级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倍拨付。
第十二条【学校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需要,依法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学校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学校用地、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用地,不得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
第十四条【联合办学】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集团化办学、结对共建、组建教育共同体或者学区联盟等联合办学形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统一师资配置、教学管理、考评标准。
第十五条【办学规模】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标准,实行标准班额办学,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实行小班化教学。
(一)组织建设教育管理数据库、资源中心应用系统和智慧教育云服务平台、大数据中心等信息化系统;
(二)开发覆盖义务教育主要学科重点、难点的南通名校课程、名师课堂等教育资源,与学术资源、电子图书等一并植入智慧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通过在线教学、在线培训、网络教研、网络备课等方式,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区域共建共享;
第十八条【编制管理和师资配备】实行以县级为主、市域调剂、动态调整的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统一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教职工编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额的核准与分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将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总额统筹分配到学校,并报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任何部门、组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教师。确因工作需要抽调、借用的,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教师聘用管理】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域内公办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业绩考核和工资待遇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教师培养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开展教师培养培训,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教育人才到本地从事义务教育工作,鼓励本地优秀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乡村定向师范生,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公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五安排校内教师培训经费;民办学校应当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教师配备】县级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公办学校配齐配足思想、音乐、体育等各学科教师。
(三)学校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进行交流,其中骨干教师交流不得低于交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扶持措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一)与相关高等院校联合,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期服务等方式,为农村学校及教学点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
(三)鼓励名师名校长、在职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身体健康的退休优秀教师定期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职或者挂职、任教或者支教;
(四)实行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定期开展教学素养展示和教学名师评选活动,对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乡村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六)将有二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作为公办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评选县学科带头人及以上学术荣誉的必要条件;
(七)在农村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以上,分别申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可以不受本单位职称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八)在落实省关于乡镇工作人员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高农村学校和办学点教师的补贴发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与待遇】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与当地收入增长长效联动机制,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以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必要条件,班主任工作量按照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应当适当提高班主任津贴水平,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教师。
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教师宣誓和师德规范】学校应当于每年教师节期间组织教师开展宣誓活动,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四)以任何方式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学生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近亲属赠送的财物或者免费参加其所组织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六条【教学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不得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超纲考试、违规统考、考试排名或者不履行教学责任。
鼓励学校发展情境教育实验校、“自学·议论·引导”教学实验校、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样板学校和课程基地学校建设。
第二十七条【教研工作】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改进教研工作,理顺教研管理体制,明确教研机构职责,配齐学科专职教研员,建立教研员与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联系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采取多种形式丰富教学内容,拓宽知识体系,全面提升学生阅读与表达素养。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中华优秀文化和地方传统文化课程;
(三)严格执行学生体质健康合格标准,保证学生每日在校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每年举办至少一次会,协助学生掌握一到二项运动技能;
(四)将艺术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定期开展艺术展演和校园艺术节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至少一项艺术活动,协助学生掌握一到二项艺术技能;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内外劳动、职业体验、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实行学生值日制度,劳动教育课时不少于综合实践活动课时的一半;
第二十九条【心理健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地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公办学校配备心理健康学科教师和设施设备,实施心理健康预警防控和危机干预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高质量专业心理健康服务。
学校应当实时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开设心理健康课程,设置心理辅导室,开展学生心理咨询辅导活动。不得挤占、删减心理健康课时课程。
第三十条【学生减负】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公布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
(一)违反国家有关学生书面作业量和作业难度的规定,布置重复性或者惩罚性作。